{{ $t('FEZ002') }} 學輔處|
主旨:請貴校落實身心障礙學生參與戶外教育之權益,請查 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4月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35700669號函辦理。
二、請貴校確依「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」與 「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」辦理,學校應考量 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戶外教育之機會,不得以身心障礙 為由,拒絕學生參與,並應提供無障礙之設備及所需服務 與協助。
三、請學校規劃戶外教育時,須併同多方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 障礙級別及特質,研議符合該等當事人需要之協助,以維 身心障礙學生受教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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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4-04-16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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