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學輔處|
一、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、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 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語文領域—臺灣手語辦 理。 二、教育部於110年3月15日修正發布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 程綱要總綱」,於111學年度起依照不同教育階段(國民小 學、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起)逐年實施。為增 加本市臺灣手語課程教學品質,並強化臺灣手語之推廣, 本局特訂定旨揭計畫。 三、倘有任何疑義請洽本局承辦人或本市聽障教育資源中心張 秀文教師,聯絡電話:(02)25924446轉604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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