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學輔處|
一、依本府113年10月8日府授社婦幼字第1133194591號函辦 理。 二、旨案依據: (一)行政院秘書長109年6月17日院臺性平字第1090177504號 函。 (二)本府109年7月14日府社婦幼字第1090126200號函。 (三)本府111年3月3日府社婦幼字第1113035993號函。 (四)本府112年4月24日府社婦幼字第1123075263號函。 三、本府各機關(構)曾於109年依旨揭指引(如附件1)檢視 表單、資訊系統及網頁內容,並已完成修正及調整;惟本 市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曾於相關會議提出本府仍有部分單 位之表單欄位或敘述,未考量同性伴侶存在之現實。四、請貴校自行檢視現行供民眾填寫之表單、資訊系統及網頁 內容,如欄位內容涉及配偶、家長、關係、稱謂,請依旨 揭指引及「本府接獲民間反映之案例及建議修改方式」 (如附件2)修改調整。 五、如有疑問,可直接洽詢本市性別平等辦公室葉靜宜研究 員,電話:02-27208889轉8702。 六、檢送調整參考指引及修改方式各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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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07-13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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