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學輔處|
說明: 一、依台灣無障礙協會114年2月18日無礙字第1140218001號函 辦理。 二、為確保各校相關公共建築物之無障礙設施與設備其設置及 改善品質,共同建構本市公共建築物無障礙友善環境,請 貴校踴躍指派負責無障礙設施與設備設置及改善業務人員1 名參與培訓講習,俾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精神。 三、本局同意全程參訓人員公假派代,取得培訓結業證書者, 得由校內經費支應講習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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