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學輔處|
一、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4年3月12日北市衛心字第 1143078053號函辦理。
二、現行精神衛生法第1條規定,為促進人民心理健康,預防及 治療精神疾病,保障病人權益,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平 等生活,特制定本法。同法第37條規定,病人之人格權及 合法權益,應予尊重及保障,不得歧視。關於其就醫、就 學、應考、僱用及社區生活權益,不得以罹患精神疾病為 由,有不公平之對待。至精神疾病之診斷,應經由精神專 科醫師診察與評估。又依同法第82條規定,違反第37條保 護病人權益規定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,合 先敘明。
三、為保障精神病人權益,請貴單位辦理權責業務應符合精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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