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學輔處|
一、依據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14年11月20日北市交管字第 11430040412號函辦理。
二、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,並向監理機關 申領及懸掛車牌,始得行駛道路;電動輔助自行車,應經 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,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後,始得行駛 道路。
三、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需年滿14歲以 上才能騎乘。相關規定及查詢資料連結如下:
(一)掛牌相關規定可至交通部公路局「監理服務網」/微型 電動二輪車專區(https://www.mvdis.gov.tw/m3-emvcar/car/electricBicycles/eBicyclesDoc)。
(二)微型電動二輪車經銷商名冊,請參考交通部公路局「監 理服務網」公告(https://www.mvdis.gov.tw/files/m3 /car/eBicyclesDoc/storeList.pdf)。
(三)微型電動二輪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合格產品可至財團法 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網站查詢(https://www.vscc.org. tw/Home/List/91)。
四、檢附微型電動二輪車宣傳文宣(中英文各1份)、微型電動 二輪車宣導圖2份、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標章1 份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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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11-26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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